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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犬未牵绳致人受伤
2026年2月,芦某某在海淀区某足球场内遛犬,未对犬只采取束犬链等安全措施,导致足球场内正常活动的三人被该犬咬伤。海淀分局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以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给予芦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海淀分局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以违规携犬出户对该犬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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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信息
梁某某因吴某某举报其微信违规导致封号,心中愤恨,于2026年3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吴某某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在一个有100余人的微信群内公开发布“挂墙”,且内容存在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吴某某合法权益。丰台分局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分别以侵犯个人信息、侮辱给予梁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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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骚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汪某某与张某(女)素不相识,二人在顺义区某工业园区偶遇,汪某某对张某心生好感,向张某索要联系方式被拒绝后,2026年1月间,汪某某连续两天前往张某居住地进行跟踪,张某报警。顺义分局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汪某某在6个月内禁止接触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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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不是“免罚护身符”
2026年1月中旬,王某某(15岁)组织、唆使多名同龄人在密云区某便利店内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密云分局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盗窃”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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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蒋宝林、冯昊文
校对:秦纪伟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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