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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的演进、实践与展望——从律师视角看“金析为证”的制度创新与完善路径

首都公安法制 法青苑


作者简介:毛洪涛,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摘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涉众型、网络型经济犯罪高发,传统资金查证模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资金分析鉴定作为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简称“金析为证”)的制度创新,历经侦查辅助、证据转化、法定鉴定三个阶段,已正式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体系,形成程序规范、主体明确、技术统一的制度框架。该制度有效破解了资金查证难、效率低、采信弱等现实难题,将在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助力追赃挽损、推动刑事证明体系转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律师视角,系统梳理其演进历程、制度构造、实践价值与完善方向,为推动“金析为证”制度行稳致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金析为证;资金分析鉴定;证据转化;鉴定意见

一、从内部辅助到法定证据:

发展历史回顾


我国资金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进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一、侦查辅助阶段(2023年之前)



资金分析在经济犯罪办案中早已存在,但早期仅用于线索研判、方向锁定与团伙刻画,属于内部侦查辅助手段。相关成果主要有两种去向:一是以台账、图表、分析说明等形式存在,未纳入法定证据体系,仅作内部参考;二是如需进入诉讼,通常需经由司法会计鉴定或专项审计等载体,方能获得证据资格。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的资金分析不具有独立证据地位。



二、证据转化阶段(2023-2024年)



随着涉众型、网络型经济犯罪高发,涉案资金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传统模式下,资金分析若要成为诉讼证据,只能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或专项审计。但上述方式周期长、成本高、流程僵化,难以应对数百万笔流水、多层级嵌套的资金网络。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内部资金分析虽能快速穿透资金关系,但因缺乏全国统一程序与证据标准,成果无法直接进入诉讼。为破解“侦查高度依赖、诉讼无法使用”的矛盾,各地经侦部门陆续探索证据化路径,但因缺乏顶层设计,出现标准、程序、文书、效力不统一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公安部经侦局于2023年7月正式提出“金析为证”(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这一工作方向;2024年3月26日印发《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首次从全国层面规范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分析、报告等关键环节,统一文书体例与转化路径,将资金分析成果从“侦查辅助”拓展至“诉讼证据”领域,资金分析报告在大量案件中作为诉讼证据被采信,但其证据属性未得到明确。



三、 法定鉴定阶段(2025年至今)



2025年4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25〕10号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正式将资金分析鉴定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体系,明确其法律定位与程序规则。2025年7月29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25〕15号同步印发《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准入、管理、责任作出系统规范。

技术层面,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四项行业标准:《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 2158-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 2159-2024)、《法庭科学 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2160-2024)、《法庭科学 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 2161-2024),并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5年1月19日,再次发布了《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程序规范、主体规范、技术标准协同发力,标志我国资金分析鉴定实现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程序法定化、技术标准化,资金分析成果完成从“内部材料”到“法定鉴定意见”的跨越。2026年3月3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袁某、石某等人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采信四川省公安厅资金分析鉴定中心出具的《资金分析鉴定书》,将其作为定案证据,该案系全国首例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被法庭正式采信的判例,成为资金分析鉴定从制度文本走向司法实操的里程碑事件。



二、“金析为证”的制度构造与核心规范


“金析为证”在完成从侦查辅助工具到法定鉴定类型的制度演进后,已形成以鉴定意见为证据形态、以法定程序为运行基础、以专门性问题为规制对象的规范化证据制度体系。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型司法鉴定类型,其制度设计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制度的基本原理,又契合资金数据分析穿透的专业属性,呈现出法定化、专业化、程序化、可质证化的基本特征。从律师执业与证据审查视角观察,制度构造与核心规范既是理解“金析为证”运行逻辑的关键,也是开展证据质证、权利保障与程序抗辩的基础依据。



一、证据属性:法律定位与类型归属



依据《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资金分析鉴定属于公安机关法定鉴定项目,在证据种类上归属于鉴定意见。其一,交易特征分析、资金链路穿透、多层账户识别、资金回流验证、金额认定、关系关联等均属于“专门性问题”,需专业知识判断;其二,由法定机构、适格人员依规范作出,形成结论明确、可供质证的书面意见;其三,归入鉴定意见可直接适用现有审查规则,避免制度冲突,提升司法稳定性。

与司法会计、审计、电子数据、书证不同,资金分析鉴定不依赖会计账簿与财务凭证,而是以资金数据流为核心、以分析穿透为方法,具有独立技术逻辑与证明功能。



二、主体规范: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双重准入



资金分析鉴定实行机构登记管理与鉴定人资格管理并行模式。鉴定机构需满足人员、设备、场所、质量体系等条件,经严格评审核准登记后方可执业;鉴定人需具备法律、金融、数据分析、侦查等复合背景,经培训考核评审纳入名册管理。

双重准入从源头保障中立性、专业性,防范“侦鉴不分”“自侦自鉴”风险。



三、程序规则:全流程诉讼化运行



资金分析鉴定程序的诉讼化运行,体现为其嵌入侦查、起诉、审判全链条,形成完整的诉讼闭环。在制度设计上,严格遵循侦鉴分离、科学中立、权利保障、全程留痕等现代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具体而言,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其一,委托与受理环节,要求依法委托、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有严格要求、规范受理程序;其二,检材管理环节,对资金数据的获取、封存、移交、归档等实行全程留痕,确保检材来源清晰、流转可溯;其三,技术实施环节,严格按照已发布的六项行业标准,开展数据处理与分析工作;其四,内部复核环节,通过复核程序对分析结论进行交叉验证,保障结论的严谨性与可靠性;其五,鉴定书出具环节,要求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签章规范,满足证据形式要件;其六,权利保障与出庭质证环节,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明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上述程序规则的系统构建,使资金分析鉴定从封闭的内部技术活动转变为可审查、可对抗、可救济的诉讼活动,为法庭质证与司法审查提供了程序基础。



三、海量数据时代“金析为证”的核心贡献


在数字经济深度发展、资金交易呈现电子化、网络化、跨境化、高频化的背景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资金数据呈现海量性、碎片化、弱关联、多层嵌套的特征。传统取证模式与证明方式日益难以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严格要求。“金析为证”制度以法定鉴定为基础,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程序正当为保障,形成了适应数字时代司法需求的新型证据供给机制,在破解实践困境、提升司法效能、保障权利实现、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具备多层次、体系性的时代价值。



一、破解复杂资金查证困境

实现资金事实的专业化还原



在非法集资、洗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资金密集型案件中,犯罪分子普遍采用空壳公司多层划转、拆分转账、跨境汇兑、虚拟货币转换、第三方支付嵌套等手段隐匿资金轨迹,导致资金链路隐蔽、关系复杂、流向模糊。传统人工核对、财务查账等方式难以对非结构化、超海量资金数据进行分析穿透,往往出现“查不清、算不准、对不上”的证明困境。“金析为证”依托资金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关联分析、模型构建、可视化呈现等一系列标准化技术方法,能够对分散、割裂、无序的资金数据流进行系统性整合与专业性判断,实现对资金来源、流转路径、最终去向、实际控制人及受益关系的精准刻画。其核心价值在于,将传统模式下难以识别、难以固定、难以呈现的资金事实,转化为具有稳定性、清晰度、可验证性的鉴定意见,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关键支撑。成都青羊区袁某虚开发票案中,鉴定机构通过标准化资金分析穿透,精准锁定598份发票、价税合计940余万元的虚开事实,其鉴定意见被法院直接采信,充分印证了该制度在复杂资金事实还原上的独特优势。



(二)提升执法司法效率

优化刑事诉讼资源配置



传统资金事实证明高度依赖司法会计鉴定与专项审计。该类模式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以人工逐笔核验为方式,在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数百万笔交易流水、多层级账户结构、跨地域资金划转的情形时,普遍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灵活性不足、与办案节奏不匹配等问题。“金析为证” 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以标准化流程为依托,能够在更短周期内完成海量资金数据的处理、分析与判断,大幅提升证据形成效率。同时,全国统一的程序规范与技术标准可以降低公、检、法之间的沟通成本与审查成本,促进诉讼流程顺畅高效运行,实现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协调统一。



(三)强化证据合法性与规范性

提升庭审采信度与司法公信力



此前,资金分析成果多以内部报告、分析说明、资金图表等形式存在,因缺乏法定主体资质、统一程序规范与技术标准,在法庭质证中常因证据资格、证明力等问题,难以获得稳定采信。将资金分析鉴定正式纳入司法鉴定体系,从三个层面实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系统性强化:第一,主体适格,由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实施,具备法定资质基础;第二,程序正当,遵循委托、受理、检材管理、技术实施、复核、出具意见、权利告知等全流程规则;第三,方法科学,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确保分析过程可重复、可检验、可溯源。由此形成的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具备完整证据能力,能够经受庭审实质化审查,有效解决以往资金类材料“易抗辩、难采信、不稳定”的制度短板。

成都青羊区首案中,法庭采信理由包括: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均为核准登记的法定资质主体、独立于办案机关;鉴定程序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与行业标准;分析过程可溯源、结论可质证,最终形成控辩审三方认可的定案依据,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四)助力精准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

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利,受害人最核心的诉求在于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在资金多层嵌套、快速转移、混同交织的情况下,准确界定涉案资金、区分合法与非法资金、识别可追缴资产,长期以来均为实践难点。“金析为证”通过穿透式资金分析,能够实现对资金性质、资金归属、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的精准判断,清晰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主犯资金与从犯资金、可追缴资金与已挥霍资金、共同资金与个人资金,为定罪量刑提供精准事实依据,也为追赃挽损、资产查扣、清退返还提供清晰指向与数据支撑。


四、在理性审视中稳步前行


“金析为证”是顺应数字时代的突破性制度创新,实践成效显著、制度价值重大。但作为新生制度,其仍处于起步完善阶段,需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提升。理性审视、持续完善并非否定成绩,而是推动制度走向成熟、科学、权威的必然要求。

第一,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需进一步细化统一。现有标准以通用性为主,对传销、洗钱、网络赌博、证券期货等类案适配性不足,模型选用、异常识别、关联规则、可视化、文书表述仍需精细化指引。

第二,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机制需继续深化。资金流转往往跨区域、跨平台、跨机构,当前数据权限、数据质量、互通时效、协作程序仍不够顺畅,亟需构建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监管、支付机构、清算机构间高效协同机制。

第三,鉴定人复合型专业能力需持续加强。资金分析鉴定要求法律、金融、数据分析、侦查等复合能力,当前复合型人才仍相对不足,需强化培训、考核与伦理建设。

第四,对新型资金形态与犯罪手法的适配性需不断提升。虚拟货币、链上支付、智能合约、跑分平台等不断翻新,现有模型对去中心化、匿名化资金的识别能力仍需增强。

第五,庭审质证规则与证据认定标准需进一步明确统一。作为新型鉴定意见,司法审查尺度尚不完全统一,质证机制、分析论证逻辑、重新鉴定启动标准等需通过指导案例与规则进一步明确。

上述问题均属新生制度发展中的正常现象。“金析为证”的生命力,正在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补齐短板、凝聚共识,从而行稳致远。“金析为证”不是终点,而是我国数字司法体系建设的新起点“金析为证”是顺应数字时代的突破性制度创新,实践成效显。


五、结  语


“金析为证”作为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创新,立足资金密集型、网络型经济犯罪治理需求,完成了从侦查辅助到法定鉴定、从内部资料到法庭核心证据的历史性跨越,是破解资金查证难题、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的关键支撑,也是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构建数字化证明体系的标志性成果。

这一制度顺应数字经济与犯罪演变规律,回应了专业化、规范化、数据化证据供给的司法需求,彰显法治引领、科技赋能、实战导向、司法为民的理念。它有效破解资金链条穿透难、证据固定难、庭审采信难等瓶颈,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追赃挽损、保障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仍在完善中的新生制度,“金析为证”价值已获实践检验,方向符合法治规律与技术趋势。展望未来,随着制度体系日趋完备、技术标准持续精进、数据协同不断深化、专业队伍日益成熟、司法适用更加统一,“金析为证”必将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精准打击经济犯罪、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司法公正提供更加坚实、权威、有力的证据保障。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任可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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