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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⑪——完善调查取证、办案时限等程序,保障民警执法

首都公安法制 法青苑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和经验,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充分兼顾公正与效率,更好地统筹了规范执法与保障执法的协同(注1),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下面,笔者重点围绕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传唤后询问以及办案的时限,治安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等规定,分析执法工作中需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期对基层民警理解把握并准确运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帮助。


完善执法程序 保障民警执法

新旧《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在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这三者之间是内在统一的,“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手段,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注2、3)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充分吸收《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保障民警执法做了系列规定,如: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合理调整传唤后询问、办案的时限,扩大治安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移送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进一步规范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异地执行拘留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鉴《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其第九十二条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有助于公安机关更高效地开展工作,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新增传唤后适用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八小时、二十四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基础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新增一档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根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传唤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执法中,由于有些违法行为没有拘留处罚规定,依法只能适用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

如: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妨害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行车安全”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由于法定处罚中没有拘留,导致无法具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的法定条件,只能适用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容易给民警正常执法带来困扰。特别是在“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情况下,需要更多时间调查取证,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往往不够用。

此次,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情形,增加适用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为民警执法提供了较有力的时间保障。

需要注意:对“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可依法直接适用十二小时的询问查证时间(并不需要在超过八小时后,办理延长手续);只有依法适用二十四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才需办理延长手续(注4)



合理调整办案期限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延长次数,使最长办案期限由六十日改变为九十日;并且新增“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赋予民警更充裕的办案时限。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可见,根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三十日,可以延长三十日,故最长办案期限是六十日。

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三十日,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故经二次延长,最长办案期限是九十日,这与《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九十日”办案期限一致。

并且,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新增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显然,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为民警执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时间保障。



扩大治安处罚程序适用范围

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其他行政案件的程序均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等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优化完善执法程序,并且,扩大治安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

可见,民警办理其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权的案件,办理其他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案件,均统一适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程序,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均统一适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注5)。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如:检查、扣押、传唤程序,民警单人执法程序,听证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暂时出所等等,均直接依照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办理;不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拘留所管理条例》等规定。

再如:办案期限,不再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三十日办案期限基础上延长三十日;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九十日”;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三十日办案期限基础上延长三十日,延长次数“以二次为限”。

需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规定。

如:对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仍遵循《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其他保障民警执法的规范

(一)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此处略,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⑩—明确警察证执法效力》)。

(二)明确移送案件中的证据效力(此处略,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⑨—完善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等执法程序》

(三)完善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异地执行拘留(此处略,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⑨—完善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等执法程序》



 注  释 

注1、2、4、5:《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前言》、第1-2页、第524页、第814-818页,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2025年8月第1版。

注3:许永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适用》,第41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年8月第1次印刷。

(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彭杨、任可

校对:秦纪伟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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