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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⑩——明确警察证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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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实体的基础,是执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和经验,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充分兼顾公正与效率,更好地统筹了规范执法与保障执法的协同(注1)

下面,笔者重点围绕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证执法效力的规定,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和相关案例,分析执法工作中需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期对基层民警理解把握并准确运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帮助。


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

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优化执法程序,明确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效率与公信力。


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人民警察执法出示的证件,由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工作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警察证”的执法效力,警察证就是执法证。



执法中需出示人民警察证的四种情形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中需出示人民警察证的4种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口头传唤(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二是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三是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检查,对场所当场检查(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是当场处罚(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执法中需注意的四个方面

一是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无需出示人民警察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在现场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可见,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民警无需出示人民警察证(注2)

二是对人身、物品的检查,直接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无需一并出示检查证。根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物品、人身检查,“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对人身、物品检查,“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可见,对人身、物品的检查,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简化了执法程序,取消了一并出示检查证的要求,直接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注3)

三是对场所的当场检查,在出示人民警察证基础上,增加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根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场所当场检查,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即可实施。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场所当场检查,民警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见,对场所的当场检查,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了执法程序,增加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注4)

四是对场所的非当场检查,对住所的检查,应当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证(注5)。对这一执法程序,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一致。



特别提示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民警的执法证件种类繁多,不仅有人民警察证,还有各类工作证、执勤证等,各地样式、标准不尽相同(注6)实践中,对警察证的执法效力存在不同认知,有观点认为:警察证是工作证,不是执法证,故民警执法不能仅出示作为工作证件的“人民警察证”,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甚至对此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也存在认识分歧。

实际上,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公安部在同年12月12日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中已明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如:2013年12月21日,马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对杨某某殴打,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殴打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马某某不服,以民警执法无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属程序违法为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对本人的处罚。县政府支持了马某某的复议请求,作出了撤销公安机关对马某某作出的拘留五日处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被侵害人杨某某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即具有执法资格,无须申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并责令县政府自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五十五条第一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但是《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对警察证与执法证的关系、民警执法是否需要申领执法证,亦做了明确答复: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执法,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底前,按照《标准样式》完成全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但仍强调:“人民警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的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故即使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民警执法,按照《人民警察法》等特别规定,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警察证就是执法证,不必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本案中,复议机关、一审法院均认为民警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才具有执法资格;二审法院认为民警执法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即具有执法资格,故撤销复议决定、一审判决,是完全符合《人民警察法》等特别规定和公安部批复要求的。

此次,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民警执法出示的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将有效统一认识分歧,有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注 释 

注1、2、5:《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前言、第541页、第559-561页,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2025年8月第1版。

注3、4:许永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适用》,均为第485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年8月第1次印刷。

注6:陈方政、解永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程序优化》,刊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25-07-15,第101期。

(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彭杨、任可

校对:秦纪伟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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