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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实体的基础,是执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和经验,适应执法场所、设施设备和执法手段提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完善优化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有效提升执法效率(注1、2)。
下面,笔者系统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公安执法实际,重点围绕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等执法程序,以及移送案件的证据效力进行梳理,分析执法工作中需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期对基层民警理解把握并准确运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帮助。
优化完善执法程序,提升执法办案效率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吸收《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法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人执法、委托和远程视频询问,明确移送案件中的证据效力等,以节约有限警力,提升公安机关办案质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人执法的适用条件,强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障执法的公正与效率。
之前,公安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对“单人执法”做了规定,其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只有法律才可以对“少于两人”的“单人执法”做特别规定。
此次,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单人执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对民警“单人执法”做了全面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拓宽普通程序中“单人执法”的范围,并强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民警可以“单人执法”,但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普通程序中“单人执法”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相比,“单人执法”的范围明显拓宽:不再局限于“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也可以“单人执法”,但必须“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强调违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或损毁、丢失相关资料的,所取证据无效。
需要注意:按照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单人执法”,执法情形仅限于“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者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场所仅限于“执法办案场所”。其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亦强调:“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故民警开展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在执法办案场所之外“进行询问、扣押、辨认”,均不得“单人执法”。
另一方面,对当场处罚程序中的“单人执法”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被处罚人无异议,并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之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当场处罚的“单人执法”未做限制性规定,其第三十九第一款仅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当场处罚(无论是1名民警“单人执法”还是2名以上民警执法),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四条第三项)。
与上述规定相比,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1名民警适用当场处罚的要求更加严格,其在吸收《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基础上,增加了被处罚人无异议的要求。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远程视频询问、委托异地询问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其第一百条增加规定了委托异地询问与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既方便远在异地的当事人、证人就近接受询问,也避免民警长途奔波取证,极大节约执法成本、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效率(注3、4)。
需要注意:远程视频询问,必须依法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进行,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视频询问,以避免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当事人被骗,也确保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安全(注5、6)。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有关异地执行拘留的规定,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了异地执行拘留,以节约执法成本、更好教育感化被处罚人。
办案过程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与其他执法办案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经常会出现性质转变、案件移送,使得证据的衔接与使用成为现实需求。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全面建立了更加灵活、高效的证据衔接机制,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率、及时维护社会秩序(注7)。
对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效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亦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转为公安行政案件的证据效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证据效力,之前,没有任何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参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内容,对刑事案件、其他执法办案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证据效力做了全面规定,其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时,案件中的证据,只要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就可以直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公安机关无需重新调查取证,既避免民警重复取证、增加工作负担,更避免证据灭失、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治安案件的办理效率、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注8)。
注 释
注1:“中国法律评论”,2025-07-23,张义健:《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解读》。
注2、3、5、8:《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前言》、第542页、第546页、第498页,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2025年8月第1版。
注4、6、7:许永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适用》,第470页、第468页、第44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年8月第1次印刷。
(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彭杨、任可
校对:秦纪伟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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