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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实体的基础,是执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总结近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和经验,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充分兼顾公正与效率,更好地统筹了规范执法与保障执法的协同(注1)。
下面,笔者系统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和相关案例,重点围绕立案、检查、扣押、传唤及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分析执法工作中需注意的具体问题,以期对基层民警理解把握并准确运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帮助。
规范执法程序 确保执法公正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吸收《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内容,严格立案程序,完善检查、扣押、传唤程序,规范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样本程序,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扩大听证案件的范围,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等等,确保执法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先受案、登记,再立案调查(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部分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受案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其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可见,按照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所有接报案件,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一律立案调查,不能仅受案登记,具体需做以下工作:
一是制作询问笔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民警应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同时要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二是接受证据。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民警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三是制作相关文书。制作《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告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扭送人、头送人、移送案件的部门。
四是现场处置。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民警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 、稳妥、果断处置。(注2)
完善当场检查的程序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当场检查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其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当场检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为“场所”(对“人身”“物品”“公民住所”,均不能当场检查),并且增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
需要注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住所,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当场检查,这些情况是:“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此次,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没有吸收上述规定,仍保留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检查证(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完善扣押的程序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扩大扣押物品的范围,严格规范扣押、当场扣押的程序,并且强调“当场实施扣押的”,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扣押物品的范围。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扣押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增加规定: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其中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二是增加规定扣押的审批程序。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其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是新增了更加严格的当场扣押程序。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部分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即时强制规定(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其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对当场实施扣押的,新增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
完善传唤的程序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规范强制传唤的审批程序,新增传唤后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询问查证期间保障人权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规定强制传唤的审批程序。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强制传唤审批程序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需要注意:民警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必须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可见,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必须在返回单位后立即补办批准手续,且审批人是公安机关负责人。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陈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一案中,行政相对人陈某于2015年9月30日因拒不配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被该市白石岭公安分局强制传唤审查。强制传唤后,白石岭公安分局未补办批准手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白石岭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并最终确认强制传唤违法。
二是新增传唤后适用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规定。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八小时、二十四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基础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新增一档十二小时询问查证时间,即:“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需要注意:对“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可直接适用十二小时的询问查证时间(并不需要在超过八小时后,办理延长手续);只有依法适用二十四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才需办理延长手续(注3)。
三是新增在执法办案场询问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法行为人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并新增“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需求,也是对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有效保护。
四是新增询问查证期间保障人权的规定。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内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吸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对违法嫌疑人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样本规定(第八十三条),并新增对被侵害人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样本的规定,强调“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全程录音录像的具体情形、公安机关对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的管理职责,以及对剪接、删改、损毁资料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权益、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同时,也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坚实保障,避免被恶意投诉、诬告陷害,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对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的6种情形,做了具体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法行为人(第九十七条);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第一百条第二款);对场所当场检查(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当场实施扣押(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在执法办案场所由一名民警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处罚决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都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另一方面,新增违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要求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一是,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证据无效(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二是,办案民警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三是,公安机关对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必须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扩大听证案件的范围(此处略,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⑦—加强合法权益保护》)。
(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此处略,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公安执法需注意问题③——未成年人》)。
注 释
注1、2、3:《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25年修订版)》,《前言》、第476页、第524页,中国长安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2025年8月第1版。
(法制总队三支队 彭杨)

来源:法制总队
编辑:彭杨、任可
校对:秦纪伟
审稿:谢恩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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