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协议案
——行政争议化解促政府采购引入开放式框架协议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协议 行政争议化解 开放式框架协议 政府采购企业用章 调解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再升级,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企业开办一日办结的通知,要求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企业开办环节产生的公章刻制(含寄递)费用以及营业执照、税务发票等寄递费用。
2023年3月22日,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桥西区审批局)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年4月4日,桥西区审批局发布《设立企业用章刻制、营业执照免费邮寄服务费项目成交公告》,原告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喜公司)未中标。
2023年4月11日,桥西区审批局(甲方)与中标的4家印章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在相应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刻制一套防伪印章(含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一枚)的服务,并由甲方以财政资金购买;印章刻制时间要求为2小时内刻制完毕;乙方须委派一名专门人员在政务大厅窗口录入刻制公章备案信息,保持正常工作时间在岗,服从政务大厅集中管理,紧急情况随时到场。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河北某喜公司6个月内仅新刻印章一枚,新刻印章数量大幅减少。河北某喜公司认为,刻章行业绝大多数业务来自于新设立企业,《采购合同》的签订客观上导致中标企业形成垄断,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严重侵害了其公平竞争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桥西区审批局与4家中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
调解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新设立企业应在印章制作单位上具有自主选择权,但桥西区审批局通过竞争性磋商与中标公司订立案涉《采购合同》,确定由该4家公司向固定区域内新设立的企业提供刻制有关印章的服务,实际上限定了新设立企业仅能选择中标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案涉行政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其他印章制作单位失去了交易机会。且桥西区审批局与中标公司约定委派专门人员在政务大厅窗口录入刻制公章备案信息,使得其在事实上获得了政府的信用背书,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具有接触到交易机会的可能,从而取得优越于他人的交易地位,有损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综上,案涉《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若直接判决确认《采购合同》无效,虽然能够解决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但企业开办“零成本”服务将难以开展,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并非“最优解”。为保障新设立企业能够在一日内完成开办手续且享受免费刻制公章、邮寄到家的服务,同时使得刻章行业所有企业均能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市场交易的机会,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行政争议化解。最终,桥西区审批局以开放式框架协议进行招标,即征集人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申请加入,并设立了退出约束机制,确保行政协议正常履行。2024年5月6日,桥西区第三年度免费刻章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全市参与招标企业共28家,除不符合规定的3家企业未中标外,包括本案原告河北某喜公司在内的25家企业中标,最终实现了双赢的结果,河北某喜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3)冀0104行初290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河北某喜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调解指引
人民法院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时,应当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积极开展实质解纷工作,通过行政化解的方式,依法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做实定分止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2条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3)冀0104行初290号行政裁定(2024年5月10日)
注: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第2025-12-6-018-001号,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出版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