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幕交易案件中,“相关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第二类是指被明示、暗示的人员从事的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第三类是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的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而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交易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即不能单纯从一个方面予以认定,而是必须综合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1)时间吻合:从行为人的相关交易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变化的时间评判其时间吻合程度,包括开户时间、销户时间、买入时间、卖出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等多种。
(2)交易背离:行为人日常的交易习惯以及基于公开信息所反映的基本面而应当采取的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行为进行对比,评判其交易背离程度。
(3)利益关联:从账户资金进出与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之间有无关联或利害关系评判其利益关联程度。
笔者问:上述“交易行为”指的是证券、期货交易,是否包含期权交易?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