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第二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定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消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除需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要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即《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职务或身份获知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消息,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处的“内幕消息”,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具体可有以下情形: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重大事件。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3)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4)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5)国务院期货角度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