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往往是伪造信用卡犯罪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中间环节。据此,笔者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复杂关系,梳理区别如下: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补充性、兜底性条款。即,如果无法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系其本人或伙同他人伪造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如果能证实,则应当认定同时成立“伪造信用卡”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此种情况的区分要点在于行为人有无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领的信用卡以及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或有无证据证实其诈骗意图。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过程中被抓获,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在信用卡诈骗得手之后被抓获,同时发现据以诈骗的信用卡系购买的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的他人的信用卡等,则其行为属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笔者问:如果行为人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行骗的过程中被抓获,该如何定罪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