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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盗窃、诈骗、捡拾的信用卡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先前笔者已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认定情形进行介绍,具体可直接点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如何认定?》进行查看。但是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信用卡,不仅有先前介绍的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还有盗窃、诈骗、捡拾的他人信用卡。现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认定:


(1)说不清:行为人无法说明所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信用卡的来源,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2)明知诈骗: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故意,仍然出售、提供所盗窃、诈骗、捡拾的信用卡的,符合共同犯罪的相应规定,可以与他人共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使用方:行为人如果明知他人出售、提供的信用卡系盗窃、诈骗、捡拾而获得,仍然购买、接受、使用的,此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根据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问如果行为人与使用人共谋,窃得他人信用卡后出售、提供给使用人使用的,该如何定罪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