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此处的“犯罪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其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所谓的犯罪地,其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取得地、出售地、购买地、查获地等均属于该犯罪地,而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目的地、途径地同样也属于该犯罪地,对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虚假身份证明的取得地、申领信用卡文件材料提交地也属于该犯罪地,还包括发卡行所在地应当也属于犯罪地等,上述地域均具有地域管辖权。
笔者问:上述所谓的“信用卡取得地”,有无更具体的明确分类?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