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方等人执行实施案
——“涉众案件管理平台+管理人机制”助推涉众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涉众刑事案件 管理平台 管理人机制 资金清退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黄某方等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方等人以杭州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投单、销售股权换购证等方式发展集资参与人24万余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56亿余元(币种下同),造成17万余名集资参与人57亿余元的损失。该判决责令黄某方等人退赔违法所得57亿余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2018年12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通过“涉众案件管理”平台,线上组织信息查询登记和资金清退,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参与处理财产和信息异议,选定类管理人协助完成信息核实、财产处置和款物发放,集资参与人受偿率达37%。2021年12月3日,案件终结执行。
裁判理由
本案系涉众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信息核实、财产处置和案款发放等工作难度较大,有必要创新工作方法,分类施策,予以解决。
第一,就当事人众多、地域分散等难题,执行法院研发“涉众案件管理”平台,当事人操作手机即可完成信息查询、登记与证据材料回传,一个月内线上登记12.5万人,登记率达71%;登记的异议信息同步复核,对8300余人提出的异议,线上审计支持1700余人;通过一键信息录入、账户自动开设、智能分配和案款发放等功能,分两次线上发放案款21亿余元,当事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银行网点领款即可。
第二,就涉案财产核查、管理、处置任务重等问题,执行法院借鉴破产程序经验,探索涉众型刑事案件管理人机制,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担任财产管理人,协助完成信息复审、财产处置、资金归集和案款清退等工作。
第三,就信息复核难、权属争议多等问题,执行法院强化公检法参与执行协同机制,对相关争议,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计机构重新复核审计,再由法院审查确认,避免了大量异议复议案件。
裁判要旨
涉众型刑事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线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线上走”“线上核”,案款“线上分”“就地领”,采取类管理人机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实现财产集中核查处置,强化公检法协同,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清事实、消解争议,避免引发大量执行异议,有效解决集资信息确认困难、资金清退程序繁杂、涉群体纠纷隐患大、执行用时过长等问题,确保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8条、第9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4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1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19日)
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执1116号执行裁定(2019年1月4日)
注: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第2025-17-5-101-001号,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出版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