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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同于提供其他如工资收入、财产证明、联系方式等内容申领信用卡,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大多数情况下能表明该行为人具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一旦行为人大肆透支使用,银行将无法追回损失,甚至无法找到行为人。因此,《刑法》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确有必要,笔者对该情况的认定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何为身份证明?此处的“身份证明”不仅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还应包括盗窃的身份证件、伪造的身份证件、虚假的营业执照等。笔者认为,对于“身份证明”的形式,不应狭义理解为公民身份证明,而是应以能否借此可以找到申领者本人作为实质性标准


(2)虚假何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如果行为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是真实的,但是却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材料等,从而获取信用卡的,不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盗用同等?行为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形式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的,同样属于此处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4)数量标准?《刑法》对于此种行为模式并未规定数量要求,即此行为模式构成犯罪无数量要求,但是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综合考虑全案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笔者问在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案件中,对负有审查职责的银行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理?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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