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名,除了笔者已经予以介绍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另外还有以下11个具体罪名: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这11个具体罪名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均具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对外贸易管制的特征。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1)对象不同:该11个其他罪名的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特殊物品,均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根据罪名可知具体物品;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允许进出口且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2)特征不同:该11个其他罪名在实施时不以偷逃关税为特征,即仅实施相应走私行为即可,与是否偷逃关税无关,称为“非涉税走私”;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作为构成特征,称为“涉税走私”。
笔者问:行为人未经许可进出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以什么罪名予以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