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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问题: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依据该规定,是否还需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咨询人:四川省广元市检察院 贺娟)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副检察长是根据检察长委托或者授权行使案件审核、决定权,应视为检察长行使权力。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文件中,除个别规定作区分之外,检察长的概念均包含副检察长。《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鉴于此,《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2条规定的检察长应理解为包含分管副检察长。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应先报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直接决定,也可以根据情况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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