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刑事丨对醉驾后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应当从严惩处!!!


姜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醉驾后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应从严惩处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妨害司法  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京市平谷区平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被民警查获。民警进行现场询问及抽血时,姜某某指使卢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称车辆驾驶人为卢某某。经鉴定,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京0117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8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意图通过“顶包”逃避法律追究,属于妨害司法行为,后经民警教育,姜某某如实供述其系车辆驾驶人。姜某某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应体现从重处罚,对其判处实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酒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实施了妨害司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第14条

一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7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5日)


注: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4-06-1-055-036号,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出版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小策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