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的两项均有规定需满足“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条件,对于该“销售牟利”该如何理解?实务中也经常出现需要对该内容进行理解的案件,例如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货物放于境内进行销售,但是并未实际获利,有的更甚于被诈骗而遭受损失。对于此种情况该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所述的“销售牟利”成了能否定罪处罚的关键。
有的意见认为,刑法已明确规定需要具有“销售牟利”的条件,则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销售牟利”则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法以本罪进行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否构成,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予以认定,销售后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而《刑法》中所规定的“销售牟利”仅需行为人主观上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即可。
笔者问:上述“牟取非法利益”中,对“非法利益”有无具体明示?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