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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行为人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的行为性质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一种凭证。行为人利用购买的此类单证进口货物,其本质系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此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因此,此种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作为出售方,并且系与走私分子通谋而出售上述单证的,或者出售后又采取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手续的,此时对该出售方应当以走私犯罪共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却并未用于进口货物,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走私犯罪。


有的意见认为,此类涉税单证的唯一用途就是走私,既然如此,对于买卖此类批文应当均以走私犯罪予以认定。笔者认为,买卖行为人尽管主观上能认识到此类单证的最终用途系走私,但其仍然与实际走私人员之间缺乏直接联系,一律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


笔者问上述“与实际走私人员之间缺乏直接联系”中,何为“直接联系”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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