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需要达到“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具有“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方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再次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上述的“偷逃应缴税额”,相应数额标准:①数额较大标准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②数额巨大标准为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③数额特别巨大为250万元以上。对于上述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中的“一年内”是指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对于走私类型前后可以不同,“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既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也包括走私其他货物、物品行为,而“又走私”行为在此处仅仅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上述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认定,除括弧内的数额要求外,还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集团脑首:行为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特种车:行为人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3)行贿:行为人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
(4)特殊人群:行为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进行走私的。
(5)阻挠:行为人聚众阻挠缉私的。
笔者问:上述“特种车辆”具体是指哪些车辆?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