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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行政认定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认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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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必须要具有非法性质,对于该非法性质的认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予以认定,不需要以行政认定作为前提。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可以结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认定。笔者认为单独认定和结合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点理由:


(1)复杂性: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生活中往往非常复杂,部分案件非法性质的认定有相当难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向主管行政机关咨询、共同研究等方式加以解决。


(2)没有强制要求:《刑法》中规定了很多行政犯,很多罪名都是从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转化而来。此类罪名虽然具有依附性,在认定时往往需要参照相关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违法、是否犯罪,但是其非法性认定并非应当交由相应行政部门决定


(3)体系不同: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系两套不同、并行、不矛盾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主体、领域、依据、主体、法律后果均不相同,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判断与认定。对于行政认定结论,司法认定时仅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而不能予以替代。


(4)实践弊端:两者不同步,如果行政认定优先于刑事侦查,因行政调查手段有限,会影响刑事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致使部分刑事案件不能全面、及时收集证据而被从轻处理。


笔者问是否存在以行政认定为前提才构成刑事犯罪的强制性规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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