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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丨“预纳入失信名单”措施该如何适用?


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预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的适用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实施类案件  首次执行  执行和解  预纳入失信名单


基本案情

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投资基金)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2月24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峰赔偿原告某投资基金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因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某投资基金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5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通过网络查控,在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厂房3118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查封的土地、厂房进行拍卖,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实际情况且被查封土地设有抵押权,经法院协调后暂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态度消极,多次谈判均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甚至通过员工账户转移工资款。法院随即对被执行人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预拘留决定书,给被执行人预留时间,敦促其积极解决问题。

迫于预纳入失信名单、预拘留等措施压力,加上执行法院长达数月前后组织的9轮谈判,被执行人终于认清事态,积极主动配合,在预留的时间里与银行、合作公司对接,将执行法院已采取“活封”措施的优质资产重新整合,分批次进行融资。被执行人用首期融资到位的部分资金偿付申请执行人的首批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用融资剩余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23年9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下执行和解协议,首期350万元于当日过付完毕。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2023)鲁16执恢46号中止执行裁定书,并报终结结案


执行理由

本案是涉民营企业新业态、大标的额执行案件。鉴于案件标的过大且申请执行人系国有企业,执行不到位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执行法院到现场与被执行企业进行沟通协调。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是一家经营电源新材料的新型产业公司,其生产的新能源电池销往全国各地,企业发展前景向好,能够解决上百名员工的就业问题。由于疫情影响,加上本案陷入的经济纠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一味地强制执行,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开展调查,深入研判案情,确定执行方案,拟采取执前和解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下沉企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新能源技术创新、管理和团队等多方面具有优势,也了解到其实际经营现状和偿债能力,为制定具体履行方案奠定了基础。针对企业消极履行态度,执行法院及时发布“预纳入失信名单”决定,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发出全市首份《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预留行动时间,划定最终期限,明确失信惩戒措施。被执行人真正感受到失信惩戒的威慑力,积极想办法利用其优质资产进行融资,主动到法院参与谈判。最终,经过多轮磋商协调,双方当事人实现执行和解,找到了既能保障国有企业的胜诉权益,又能最大限度服务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造的“最优解”,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孕育了“新引擎”,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


执行要旨

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案件纠纷化解,维护胜诉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16条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2022年2月24日)

执行: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执恢46号执行裁定(2023年9月19日)


注: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5-17-5-100-006号,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出版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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