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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但设立此类机构往往会存在筹资的情况,据此大多数情形同时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即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该如何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该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应当予以区分,如果同时构成两罪的,应当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也有的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符合目的与手段的牵连犯特征,应当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实践适用。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该金融机构与吸收存款之间联系密不可分,如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本职业务之一就是存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据此,从某种意义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如果实施数罪并罚则不符合相应实际客观。因此,行为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作为手段,而吸收公众资金系其目的,且两者关联紧密,完全符合牵连犯特征,应当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笔者问上述非法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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