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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民间“会”“社”等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该如何理解?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民间“会”“社”等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使用的“会”“社”包括但不限于“标会”、“村会”、“互助会”等,笔者根据是否获得许可予以区分介绍:


(1)无许可:此类民间会、社原是指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资金需要而实施的一种互助性融资方式。未经依法许可设立的民间会、社形式的融资行为系一种非正规的融资行为,并不会受法律保护,但是也没有意味着直接定性为违法。对于此种形式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结合其基本概念和特征要件进行判断


(2)有许可:经过依法许可设立的民间会、社吸收资金的,并非因获得许可而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认为,民间会、社虽然获得相应许可,但是如果超越所许可的范围(包括区域、人员等)和相应章程规定,同时采用高额利息、付好处费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问上述“许可的范围”有无明确的具体规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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