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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销售保险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该如何理解?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销售保险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对于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罪名适用: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制造销售保险产品的,根据吸收犯原则应当择一重定罪处罚。对于此类行为除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涉及非法经营罪,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以视情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存在多种表现形式。第一,伪造保险单据,行为人伪造相应保险单据进行销售吸收资金,其并未真实出售保险产品,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第二,虚构保险产品,行为虚构相应保险产品进行销售吸收资金,以销售保险为名但无真实的保险产品,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笔者问保险中介以销售保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体有何种表现方式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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