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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发行证券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该如何理解?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发行证券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对于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理解,笔者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


(1)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以发行证券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非法证券犯罪,但是并非所有的非法证券犯罪均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另外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多个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梳理可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确实发行了股票、债券,而后者并没有实际发行股票、债券。


(2)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二是行为人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进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除此之外,还存在虚假发售基金份额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其认定标准与发行股票、债券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同。


笔者问: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性有何区别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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