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于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理解,笔者根据三种具体行为方式梳理如下:
(1)代种植(养殖):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以每只羊投资1000元为起点,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合同期限1年,羊由公司代为养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个月向签订者返款1次,共返款12次,回报率150%左右。此类情形具有非法明显的非法融资性质,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不具有不同意见,笔者不予赘述。
(2)租种植(养殖):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与养殖户(羊)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并提供羊崽子,每只收取500元保证金,全期养殖周期共2年,公司每个月回收部分羊崽子,并支付劳务费用,同时退还保证金50元(分10次退完),养殖户据此获得高额收益率。此类情形养殖户有实际劳务付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要谨慎。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保证金数额合理性、回报比例合理性、种植(养殖)成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3)联合种植(养殖):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承包一养殖场(羊),向社会发布简介,与投资方签订合作养殖合同,约定投资后1年退还本金并共享同等利润。此类情形与上述代种植(养殖)殊途同归,均是出资人无需付出任何劳动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问:上述第(2)种中以“租养”方式养殖的行为,其合法性由哪个部门认定更为合适?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