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合作造林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于此类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如何理解,笔者梳理如下:
(1)基本特征:《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林业行业涉及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二是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高额投资回报;三是以“造林”、“林权转让”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的三个特征仅对“未经许可”、“虚假宣传”、“无真实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强调,具有一定局限性。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根据《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确定的四个特征进行具体认定。
(2)表现形式:上述规定中仅描述“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有无林地进行适当区分。一种情况,具有真实生产经营内容,且有相当的林地和林木,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承诺回报比例也符合正常商业规律。对于此种情况应当谨慎认定,结合给付回报的方式、回购有无约定、林木成活率、合理预期风险等多方面内容慎重区别是真实的林权林木转让行为还是融资行为。另一种情况,行为人无林无地,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提成等。此种情况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问:行为人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还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