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检答网丨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问题:拆迁公司负责人能否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咨询类别职务犯罪检察


咨询内容拆迁公司负责人在管理安置房源,制作补充协议过程中,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其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咨询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张静)


解答专家刘斌:关键看拆迁工作是否由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完成,是否属于行政委托。若拆迁公司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拆迁公司负责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具有管理职权,其为拆迁户增选房屋并出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注: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检答网集萃,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公开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小策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