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检答网丨“入户抢劫”中的“户”该如何认定?


问题: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具体认定


咨询类别侦监


咨询内容“入户抢劫”中关于对“户”特定情况的具体认定?(咨询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检察院 胡小龙)


解答专家李娅嬛: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多项司法解释均有涉及:1.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户”的理解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2.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中,对“户”的理解主要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3.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中规定,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


注: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检答网集萃,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公开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小策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