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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特征该如何理解?

小策 法律小策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有的观点认为公开宣传与非法集资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笔者认为,公开性特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社会性特征的前提,没有公开性,也就没有社会性。同样,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公开宣传,也就可以认为具有相应社会性。两者既独立又有联系,公开性指手段,社会性指对象


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表现形式,但宣传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宣传途径除了司法解释列举的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说明会、公开诱导、口口相传、以人相传等各种丰富多样的途径,由此可知,途径方式并不是重点,需要把握的核心是“公开+宣传”的特性,只要符合该特性均可


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包括真实宣传。有的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具有虚构资信情况、虚假陈述资金用途等情形,因此对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集资行为,不予刑事追究。但是,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是违反相关规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披露信息是否虚假也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般具有欺骗性,但是欺骗性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必备条件。


笔者问: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欺骗性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类型有哪些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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