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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特征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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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对于该特征,笔者将其分为三部分进行理解:


(1)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此处的“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是单指某一个具体的法律,而是指相应法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该“规定”是指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违法性判断。


(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吸收资金:“未经依法许可”,笔者认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二是骗取相应许可,三是主体有资格但具体业务没有获得许可,四是主体有资格但经营行为违法


(3)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存款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对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更多是采用生产经营、贸易等形式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此类情形,如果行为人生产经营和贸易只是虚有其表,真实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样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笔者问:上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两者之间有何异同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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