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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未经依法批准”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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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但是从当前情况而言,该判断依据已难以完全满足对新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打击需要,具体有如下体现:

(1)获经批准≠合法:违法批准、无权批准、越权批准等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同样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未经批准≠非法:司法实践中,类似于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均无须相关部门批准,行为模式上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有利益回报,但均属于合法融资活动

(3)意义不大:对于法律已明确禁止的行为,是否批准不存在讨论意义,例如存款业务专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不得从事存款业务,因此只要认定该机构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可直接认定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对于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批准事项的,“是否批准”难以使用,例如打着生产经营和商品销售的合法名号,实际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4)理解多样:“是否批准”在理解上存在不同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具有存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采取高息方式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批准”无法给出明确标准。


据此,相应司法解释将其“是否批准”变更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即从原先的“批准标准”更改为当下的“违法性标准”。进而更准确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符合刑事法治原则要求,同时能避免认识错位。


笔者问:上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有何具体标准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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