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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丨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叶某某等人申请某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怠于履行救治义务应承担国家赔偿


关键词

国家赔偿  怠于履职  监狱  突发疾病  救治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23日,罪犯解某某因犯盗窃罪入安徽省某监狱服刑。2011年4月30日7时许,民警巡查发现解某某身体不适,随即安排二名服刑人员送解某某至监内医院治疗。9时40分左右,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5月2日20时许,解某某病情加重,某监狱将解某某送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5月3日5时50分,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7月8日,皖南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解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解某某符合全身多脏器急性化脓性感染,出现败血症、DIC及中毒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功能、心功能、肾功能等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1年8月24日,解某某的亲属叶某某等人向某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1年10月10日,某监狱作出《关于叶某某要求安徽省某监狱赔偿经济损失的答复意见》,决定不予赔偿。叶某某等人不服,向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皖狱赔复(2012)1号不予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叶某某等人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某监狱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关于叶某某要求安徽省某监狱赔偿经济损失的答复意见》和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的皖狱赔复(2012)1号国家赔偿复议决定;二、赔偿义务机关某监狱赔偿:1、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9616元;2、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罪犯解某某于2011年4月30日7时发病送至监狱医院治疗,同日9时40分左右,监狱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其应需及时转院予以救治,而赔偿义务机关直至2011年5月2日20时许才将解某某转院抢救,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某监狱在解某某生病救治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转院救治的义务,与解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鉴于解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患病,某监狱未及时转院救治在导致解某某死亡中起次要作用,应按照40%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对突发疾病的罪犯怠于履行及时救治义务,且该行为与罪犯病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和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第34条第1款第3项、第35条

委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2012年12月11日)


注:本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15-4-123-001号,仅供推荐、交流、学习,来源于中国出版发行物,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法律小策”编辑整理,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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