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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什么?

小策 法律小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一般需要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此类行为人一般不具有相应资金实力,且缺乏相应监管,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无法保证资金安全,很可能对公众所投资金造成损失;二是不利于国家对资金进行有效调控,大量社会资金集中到个人手中,造成社会资金失控;三是不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任意提高利率,破坏相应统一,引发不正当竞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般同时具备以下四方面特征: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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