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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金融机构内外勾结骗取使用贷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小策 法律小策


在行为人以转贷牟利或其他使用目的骗取贷款类案件中,往往会存在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情况,勾结实施相应成功率更高,此时该如何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分:


(1)内人为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使用为目的,与“外人”勾结,其欺骗手段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使用的,对该工作人员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其中“外人”为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且为实际使用人,对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论处


(2)外人为主: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整个行为是以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不管是主观故意产生还是客观行为实施均系该“外人”起主要作用。此时,该“外人”系通过将获取的贷款转贷获利,或者将骗取的贷款滥用,应当以高利转贷罪或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而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起配合或帮助作用,应当以高利转贷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笔者问:对于两者的主要作用无法区分的,该如何定罪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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