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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丨被申请执行人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混同后无证据证明专项资金与自由资金相区分的,能否阻却法院执行?


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教育局执行异议案


基本信息

裁判文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复227号执行裁定书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李金城  熊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6日,某教育局被准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

2020年6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湘0104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教育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分期向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因某教育局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6日,岳麓区人民法院扣划了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开设的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中3906731元款项。据某教育局提供的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显示,除营养餐经费收支外,还存在教师工资及社会保险、绩效考核奖金、教师生活费、陪餐费、保教费、教育发展经费、生活补助费、学前资助费、困难补助费、学校公用经费、学校运行经费、生活采购、粮油肉菜、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工会经费、甲醛清除费、环保治理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劳务费、修缮费、校车维修费、食堂维修改造费、指导费、培训费、基层党建示范费、职业年金、防疫经费、出差费等非营养餐专用的收支。其中多笔款项是支付至某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且有款项支付至某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流量较为频繁、数额较大。

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提出异议称:1.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各项专项资金收付,资金具有社会保障性、专属性,不应作为被执行账户;2.被划扣的款项仅由某教育局代被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最终由被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不属于某教育局所有,不应用于偿还某教育局其他债务。

申请执行人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混同,无法区分资金用途。某区教育局违规使用该账户发放教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其行为实际系为了逃避债务利用该账户转移资金


案件焦点

某教育局将开设的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学校生活支出、支付执行案款等其他支出后,法院能否执行该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中的资金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扣划账户开立为某教育局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该营养餐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食品的购置费用,使用该账户时应当专户专用。但从执行法院掌握的该账户银行流水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在使用该专用账户时未做到专户专用,该账户不仅用于营养餐收支,而且用于工资发放、学校生活支出、支付执行案款等其他非营养餐收支,已经造成了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的资金混同,不能认定为专用账户的专款专用,故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的异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某教育局的异议请求。

某教育局不服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随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岳麓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同时认为银行账户内资金属于种类物,只能按照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名称判断是否为被申请执行人所有,某教育局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岳麓区人民法院扣划的资金属于代管资金,复议人某教育局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2021)湘01执复2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某教育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


法官后语

部分账户资金因为具有特殊的性质、用途,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被申请执行人的专项存款账户未做到专款专用,导致账户资金未能特定化,亦即专项存款账户内的专项资金不能与自有资金相区分的,不能以账户系专用存款账户为由阻却法院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执行人将专用存款账户作为一般存款账户使用后,对该账户内资金能否执行的问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2011年10月,国务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次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该经费系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资金,应当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专项资金系国家或有关部门、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故人民法院通常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该类资金及其专用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但经查实,某教育局在被准予开立涉案营养餐保障资金专户后,不仅将该账户用于营养餐收支,还同时用于工资发放、支付执行案款等其他非营养餐收支,未做到专户专用,导致其自有资金与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财政资金相混同。某教育局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所扣划的资金属于代管资金,故无法阻却法院执行。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流通性是其基本属性,“占有即所有”是其基本原则。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已经特定化,应根据被申请执行人对于账户资金的占有使用情况、案外人对于账户资金享有的权利的性质,综合认定账户内的资金是否特定化、是否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同,以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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