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是毫无争议的。但是,行为人在获取贷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因各种原因而占有的,该如何定性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合法取得:行为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行为人合法获取贷款使用过程中,因经营亏损难以偿还贷款,进而采取转移或隐藏资金等方式逃避归还贷款。对于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表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欺诈取得: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后,使用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行为采取欺诈手段获取贷款,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只是想使用贷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获取贷款后的使用过程中,因经营亏损难以偿还贷款,进而采取转移或隐藏资金等方式逃避归还贷款。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事后不归还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该主观目的是产生于贷款之前还是贷款之后,只要具有该主观目的,均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情形均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该主观目的产生于获取贷款之后,获取贷款之前与之后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宜作为同一个行为评价。如果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则该前行为单独构成骗取贷款罪,后行为可单独评价。
笔者问:对于上述前后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