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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行为人与他人共谋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犯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小策 法律小策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类案件除单一行为人外,还会存在不少共谋骗取的情形,如甲计划骗取银行贷款使用,但因单人不好操作,遂与乙共谋由乙冒充甲编造虚假合同的相对人并提供相应账户。实施成功后,银行将贷款发放至乙提供的账户,乙在取款后并未交付给甲使用,而是使用该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对于乙的行为该如何予以定性?


笔者认为,甲与乙显然属于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但就算两人属于共同犯罪也未必均需要认定为同一罪名。一方面,甲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一般是毫无争议的;另一方面,乙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发生了转化,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除是否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外,其手段行为可以重合。据此,乙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问:对于乙的行为,能否以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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