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类案件除单一行为人外,还会存在不少共谋骗取的情形,如甲计划骗取银行贷款使用,但因单人不好操作,遂与乙共谋由乙冒充甲编造虚假合同的相对人并提供相应账户。实施成功后,银行将贷款发放至乙提供的账户,乙在取款后并未交付给甲使用,而是使用该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对于乙的行为该如何予以定性?
笔者认为,甲与乙显然属于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但就算两人属于共同犯罪也未必均需要认定为同一罪名。一方面,甲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骗取贷款罪,这一般是毫无争议的;另一方面,乙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发生了转化,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行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除是否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外,其手段行为可以重合。据此,乙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问:对于乙的行为,能否以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