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刑事实体丨欺骗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对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有什么影响?

小策 法律小策


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其欺骗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影响定罪,认识尚未统一。例如,甲将其宅基地出售给同村人员乙,乙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按规定该产权需先登记在甲名下,但因程序问题不能顺利过户给乙,后甲使用该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逾期无法偿还,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甲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笔者认为,该情况需要核实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的真实原因,再根据其有无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评判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乙在银行对该房产主张抵押权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其异议也予以认可,进而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即甲隐瞒事实和银行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此类情形在实务中笔者认为最难判断的是乙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不明,各地做法也不统一。


2)如果真实原因系其他原因,如银行顺利实现抵押权,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对该房产抵押价值高估而导致重大损失,即银行的重大损失与甲隐瞒事实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笔者问: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执行异议无法直接判断的,是否需要先行提起主张抵押权诉讼进行执行,以最终能否成功执行而作为构罪依据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律小策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