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实践中,不少申请贷款的公司因被查出含有假发票或假合同等材料而被指控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查发现该假发票仅涉及是否部分虚开事实,从财务报表角度而言会降低利润,即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等关键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对于贷款的成功申请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会间接形成负面影响。有的案件申请贷款的公司提交了多份合同,其中部分合同是虚假的,但银行审查的合同是真实的。据此,是否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相应因果关系。
一方面,从申请材料入手审查,相应虚假材料是否属于直接申报的材料。例如,申请贷款的是公司,则银行审查的重点在于如何确保贷款发放后安全归还,即一般重点在于审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对于公司为了避税,虚开发票致使明面利润降低,从而可能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产生一些间接影响。据此,对虚假材料是否系直接申报的材料是审查因果关系的第一步。
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审查,相应虚假材料是否对成功取得贷款起到实质性作用。例如,上述所称假发票系公司为避税而获得,其行为只会降低公司利润,对贷款的申请也只会间接造成负面影响,即该假发票与贷款的成功申请之间并不具有实质性因果关系。同理可知,对于申请材料中存在假合同的,如果银行并没有审查该合同,而是截取其中的真实合同进行审查,且认为该真实合同审查后已完全可以覆盖相应贷款额度,即该假合同与贷款的成功申请之间同样不具有实质性因果关系。
笔者问:申请贷款的公司使用部分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并成功,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属于直接申报材料,对于该骗取数额该如何认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