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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该如何区分?

小策 法律小策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高利转贷罪均可能涉及“贷款”,所侵犯的客体均涉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过程中也均涉及虚假陈述看似高度相似,但两者却又存在明显区别:


(1)客观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即本来不能取得相应资格而因欺骗所取得;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此时存在两个行为,分别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牟利,两个行为系前后相继形成,其欺骗的目的在于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2)主观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观仅为占有相应贷款的故意;高利转贷罪的主观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目的。


笔者问:行为人在骗取贷款到账后,方产生高利转贷的目的,该如何定性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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