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均存在“贷款”,犯罪行为均存在“骗”,特别是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存在高度相似,但两者却又存在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贷款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外,还侵犯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2)对象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仅指金融机构的贷款。
(3)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均采用欺骗手段,且均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两者的核心关键点。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当以贷款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笔者问:上述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其他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有无区别?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