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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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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有多个,据此其相应行为模式也有多少,不同的行为模式存在不同的骗取情况,笔者梳理如下:


(1)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本罪中较为容易出现的行为模式,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一些欺骗手段,利用银行的漏洞或“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第一种常见手段是使用虚假的合同,如使用虚假的贸易合同证明证明其贷款需求和能力,包括伪造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不准备履行的合同、篡改的合同、已失效的合同等;第二种常见手段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以此获得贷款,此处的“证明文件”包括还贷能力、资信情况、身份信息、资产材料等。


(2)骗取票据承兑: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假的贸易合同、税票等材料,骗取银行开取承兑汇票。司法实践中,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双方只是签订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银行审查时主要是该购销合同,行为人以此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前往银行对之承兑。


(3)骗取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一是编造申请开立主体;二是编造买卖交易合同;三是编造申请开立的资信担保;四是隐瞒不具备开立条件而申请开立


(4)骗取保函:主要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金融机构开具保函。金融机构对保函申请人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有无偿付能力、能否提供有效担保措施、是否具备签约条件、申请人财务状况等多方面。


笔者问:除上述四种行为外,还有无其他行为模式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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