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定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进而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是自然人犯本罪,需要注意的是该自然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以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定罪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欺骗手段,是指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具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包括商业性贷款、政策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票据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款项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