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两者的犯罪对象相同(均是假币),两者的犯罪客观均表现为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但是两者具有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犯罪主体,购买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同时,两者的法定刑也不尽相同,对两者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的法定刑相较于购买假币罪要更重一些,这也体现出对于“知法犯法”行为的从严处罚。在《刑法》中此类处罚精神并不少见,例如《刑法》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中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这一情形,同样也体现; “知法犯法”行为的从严处罚精神。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两者之间属于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关系,购买假币罪属于一般法,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属于特别法,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假币的,以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购买假币罪。
笔者问:法条竞合关系的适用原则是否均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