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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该如何区分?

小策 法律小策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之间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的是两者所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两者的犯罪主体均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两者的犯罪主观均是故意,而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均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目的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即两者之间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均相同


不同的是,两者之间的犯罪客观方面,前者客观是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而后者实施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从行为方式而言两者还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过程中,往往会或长或短时间地持有假币,同时也会存在使用假币的行为,此时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是否需要单独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实施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时持有假币的,持有假币行为无须单独定罪,而应当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所吸收;对于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其使用假币行为同样无须单独定罪处罚,应当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对于出售、运输假币过程中同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笔者问:为什么出售、运输假币过程中同时使用假币的,需要数罪并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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