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信息
裁判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行初449号行政裁定书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霄倩 梁良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3日,陈某与某县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征收陈某的土地2宗,面积共7.1472亩;按规定扣除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5%作为预留安置用地,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由县住建部门按规划统一选址;按规定扣除预留安置用地1.0721亩后,实际应给予补偿的征地面积为6.0751亩;协议还对补偿依据及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陈某对该《征收土地协议书》有异议,以某县政府作为被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某县政府与陈某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无效,征收土地行为违法;2.判令某县政府恢复7.1472亩土地原状并归还。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桂1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该行政裁定,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处在二审流程。2020年9月30日,陈某又以某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某县政府履行与其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即向其交付31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2.判决某县政府给其办理582平方米面积的“两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2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经法院释明后,陈某不愿撤诉。
案件焦点
陈某前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案件在上诉程序中,后诉又请求履行协议,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在本案中,陈某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于2020年1月9日以某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是针对涉案的土地征收协议,前诉请求确认土地征收协议无效,本诉即后诉请求履行土地征收协议,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同一、后诉提起与前诉相反的诉讼请求,构成了重复起诉,而前诉现在还在二审流程中,涉案土地征收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导致后诉即本案无法受理。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不动产权证属于某县政府下属职能部门的职责,且陈某也未举证证明某县政府及其职能拒绝办理相关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故陈某的该项诉请被告主体不适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陈某的起诉。
法官后语
禁止重复起诉来自“诉讼拘束”“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理论。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诉讼效率,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避免同一案件重复审理甚至作出矛盾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就已经提起的同一诉讼案件再另行起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当事人前诉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该案还在上诉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又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诉讼请求内容相反,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1.重复起诉认定标准——后诉与前诉符合同一性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构成重复起诉的后诉与前诉案件须符合三个同一性要件,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具有“同一性”的当事人不是简单地指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相同,其包括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承继人、诉讼担当人等,而其中的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是受“一事不再理”原则所拘束的最直接的主体。诉讼标的相同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相一致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系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行政诉讼的标的并不能等同于行政行为。所谓诉讼请求相同,可以是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也可以是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在本案中,陈某所提的诉讼请求,实质是以涉案《征收土地协议书》有效进而要求某县政府履行行政协议。履行行政协议需以行政协议有效为前提,无效的行政协议无履行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而在此之前,陈某以某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标的亦是针对涉案的土地征收协议。因此,本案作为后诉与前诉存在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提起与前诉实质上相反的诉讼请求,符合重复起诉的同一性的要件,而前诉现在还在上诉审理中,涉案土地征收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导致后诉即本案现在无法审理。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反是否可认定为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系构成重复起诉的要件之一,而当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表面上看并不相同甚至相反,能否产生后诉被前诉既判力所及的效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及请求履行行政行为、给付行为,人民法院通常都需要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履行、给付的依据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价,故在后的诉讼常常因前诉已经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而构成重复起诉。在本案中,陈某的前诉请求确认土地征收行政协议无效,本诉即后诉请求履行土地征收协议,虽然两案的案由不同、诉讼请求也相反,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将被前诉的裁判所包含,受到前诉裁判的既判力约束。因为涉案土地征收协议是否可以履行,需以该协议有效为前提,所以本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及诉讼标的同一,而诉讼请求相反,仍然构成重复起诉。
3.前诉的诉讼程序进展程度是否影响重复起诉的认定
从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时开始,当事人就不得对已经提起的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另行起诉。同时,既判力的原则又要求,在裁判结果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认定重复起诉的诉讼程序进展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据此,前诉的诉讼进展程度如何,对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无论前诉是尚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只要符合重复起诉的三个同一要件,后诉就构成重复起诉。在本案中,由于陈某请求确认涉案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案件还在上诉程序中,而本案履行行政协议的审查需以前诉为前提,涉案土地征收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导致后诉即本案现在无法进行审理,因此本案即后诉构成了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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