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之间犯罪对象类同、行为方式存在交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将其不同点梳理如下:
(1)客体: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走私假币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的海关管理秩序。
(2)客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行为;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走私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运输行为,即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跨越国(边)境。
(3)主体: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主体系自然人;走私假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行为方式交织的,需要根据是否属于同宗假币而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走私假币进入境内后,又将同一宗假币出售、运输的,则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中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均以走私假币罪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走私假币进入境内后,又存在出售、购买、运输其他宗假币的行为,则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予以数罪并罚。
笔者问:上述两罪的犯罪主观是否相同?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