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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与未遂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对行为人确定罪名时,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环节来准确适用罪名,参与一个环节就按照一种行为方式确定罪名,参与两个环节就按照两种行为方式确定罪名,参与三个环节就按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确定罪名。虽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需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可构成相应犯罪的既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笔者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同样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施完毕的情形。


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既遂标准,目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意思一致:买卖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构成既遂,如果双方达成意思一致而订立了假币的“买卖合同”则构成既遂,但是如果双方尚在讨价还价中被抓获则构成未遂。

2)交付受领:出售、购买假币的行为完成即可既遂,即交付假币和受领假币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准,有无实际取得钱款和实际支付钱款无须考虑。

3)交易完毕:出售购买假币的交易行为完成即可既遂,即购买者交付钱款和出售者交付假币的行为均已实施完毕,任何一方未完成均不能构成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更为适宜。


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同样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假币起运即可既遂;也有的认为假币运到目的地即可既遂。笔者认为,只有将假币运送到目的地才能说是运输假行为的完成,即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


笔者问: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币是根本不可能让一般人误认的冥币,则该如何认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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